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再扩容!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该通知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公布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分别为: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是降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 。
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降低批量转让门槛,说明在经济持续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实体企业债务不断累积的背景下,政府及监管层对不良资产处置政策进一步松绑,有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本文以此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再扩容事件为契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业务模式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解读。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历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级政府核准后,需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在银监会统一公布合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后,金融企业才可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等规定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2014年8月,银监会批复了首批5家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首批获批的省市均分布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2014年11月和2015年7月,银监会又先后批复了1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015年10月以后,银监会又陆续对部分省市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备案。根据公开信息披露,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共设立3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上此次银监会公布的7家,全国共有4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中30余家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银监会的备案,个别公司仅获得省级政府授权)。
从分布区域来看,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不含港澳台),除了新疆、贵州之外,其他29个省级行政区均设立了本地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浙江、山东、江苏、云南、湖北、福建、山东、广西、天津10个省级行政区已有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山东、浙江和江苏除在省级层面设立,还分别在地级市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从股东背景上来看,一般由地方国资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但也有个别公司存在民间资本控股股东。如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均是民营企业,西藏海德资产管理公司由民营企业海德股份独资设立。另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布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平台信达投资参股了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与山西省政府和青海省政府组建了华融晋商资产管理公司、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特点
(一)数量增加、业务扩展,属地优势凸显。银监会2016年10月21日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取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这在事实上改变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业态。可以预计,未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同时,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放宽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将更加多元化,其牌照价值将更加突显。众所周知,属地资产的信息不对称是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核心问题。深耕属地市场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更了解当地的产业政策、优势行业以及区域分布,更熟悉当地的司法和信用环境,也更容易获得其他与资产处置相关的信息,具备属地优势。
(二)展业范围及融资渠道仍受限制。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原则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展业范围受限。同时,银监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备案制管理,业务范围也主要限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业务。相较于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开展资产证券化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融资成本也相对更高。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
(一)收购重组类业务
这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初期可以开展的业务,在银监会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之前,无论是《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还是《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都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也就是说,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初期,只能开展收购重组类业务。